《食品經營許可證》辦理攻略
?自2015年10月1日新《食品安全法》以及與其配套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原來分屬不同部門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和《食品流通許可證》開啟“兩證合一”的管理模式。今年1月1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整合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4類餐飲服務公共場所的衛(wèi)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由食品藥品監(jiān)管部門一家許可、統(tǒng)一監(jiān)管,并承擔相應行政責任。餐飲服務公共場所的衛(wèi)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兩證合一”進入快速整合階段。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的工作部署,2016年一季度要在全國范圍內完成《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換證工作,為方便企業(yè)辦理,現(xiàn)將辦理程序介紹如下,僅供餐飲企業(yè)參考使用。
★辦理程序
1.提交文件,申請換證
2.領取《食品經營許可證》
★應提交的文件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2.營業(yè)執(zhí)照或法人登記證等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需帶原件校對)。申請單位食堂許可,應當提交開辦者的法人登記證、社團登記證或營業(yè)執(zhí)照等主體證明文件復印件(需帶原件校對);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情況登記表》、《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專業(yè)技術人員情況登記表》以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yè)主)、食品安全管理員和食品安全專業(yè)技術人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需帶原件校對);
4.餐飲服務經營者應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員任命書及屬地省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證明復印件(需帶原件校對);
5.《從業(yè)人員情況登記表》;
6.從業(yè)人員健康證明復印件(需帶原件校對;單一銷售有完整包裝食品的不需提交此項);
7.食品經營場所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①即符合用途的房產證復印件(需帶原件校對)和由業(yè)主出具的場地情況說明(有分拆情況才需提交),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場所使用證明和住所/經營場所《承諾書》,或者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的證明,或者購房合同(需帶原件校對)、房屋銷售許可證及竣工驗收備案表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房產開發(fā)公司的公章);②租賃合同復印件(需帶原件校對);
8.經營場所布局圖,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主要設備設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食品銷售經營者經營項目涉及散裝食品和現(xiàn)場制售食品的和餐飲服務經營者,其經營場所布局圖需電腦制圖,標明單位全稱、標明尺寸)
9.《食品安全設施設備登記表》;
10.企業(y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非注冊為企業(yè)性質的食品銷售經營者和中小型餐館、糕點店、飲品店、小餐飲不需提交)。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從業(yè)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yǎng)制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食品安全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餐飲服務企業(yè)還應當提交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
11.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制品、散裝酒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的合作協(xié)議(合同)復印件(需帶原件校對),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小作坊登記證》復印件(復印件需加蓋生產單位的公章);
12.利用自動售貨設備從事食品銷售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自動售貨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具體放置地點,經營者名稱、住所、聯(lián)系方式、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13.在餐飲服務中提供自釀酒的經營者,應提供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
14.制售涼茶的飲品店,應當提交所使用的中藥材原料清單備案;
15.網絡食品銷售商,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交具有可現(xiàn)場登錄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備設施清單,并自其入網之日起30日內將其網址、IP地址以及有關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聯(lián)系方式公示方法等信息向原許可機關備案;
16.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需帶原件校對)。
★注意事項
1.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根據食品類別和食品安全風險狀況,確定屬地內市、縣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權限,具體規(guī)定請參照各地實施細則。
2.食品經營主體業(yè)態(tài)分為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食品經營者申請通過網絡經營、建立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申報企業(yè)應當在主體業(yè)態(tài)后以括號標注。
3.提交的申請書與其他申請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
4.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申請人簽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蓋公章或簽字。
5、提交材料涉及簽署,應使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或簽字筆簽署;未注明具體簽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簽字;法人和其他組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